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的管理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7号文件中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宁价协)《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行业自律部部门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有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与工程造价行业
相关的各类企事业或高等院校。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自律部审查通过;
(三)按照《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担任单位会员代表,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八条 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可当选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书面报至本会自律部。
第十条 单位会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或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行业制度建设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计价信息和宣传企业简介、企业精神文华、企业招聘信息,企业成功案例等信息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学术研究报告,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协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制定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七)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九)组织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能;
(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对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行业推介。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会行业自律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顶
踩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