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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2-31 15:18: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单位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的管理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中价协)7号文件中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宁价协)《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行业自律部部门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有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与工程造价行业

相关的各类企事业或高等院校。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按要求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自律部审查通过;

(三)按照《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担任单位会员代表,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八条 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可当选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书面报至本会自律部。

第十条 单位会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或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罚的。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行业制度建设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

(二)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计价信息和宣传企业简介、企业精神文华、企业招聘信息,企业成功案例等信息服务;

(三)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学术研究报告,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协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五)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六)制定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七)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八)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九)组织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能;

(十)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对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行业推介。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七条 本会行业自律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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