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的管理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按执业状况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按资历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其他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普通会员
取得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相关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以及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研究,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会员
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或行业领军人物,可申请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著名人士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本会协助中价协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本协会自律部审核批准,按《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后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会员
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按规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自律部审核批准,按《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后成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本会对经提议符合荣誉会员条件的进行审核,报会长批准后成为荣誉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会员类别的变更: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之间的变更,由申请人提交申请,经本协会核准,次年应按变更后的类别缴纳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本人申请退会的;
(二)两年或以上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本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退出本会,手续由本会自律部直接办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会员
1.非执业会员
(1)获得各种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工程造价相关资料;
(3)个人会员可免费在本会网站发布自身工作信息、求职信息、优秀成功案例;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5)参加本会组织的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执业会员除享受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免费享受本会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2)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3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在《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及在国际会议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5)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执业能力的推介。
(二)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除享受执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本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部门推荐资格;
5.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工作;
6.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7.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8.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对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可以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讨;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取消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会自律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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