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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25 10:36:4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关于转发<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函>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

       为进一步解决工程结算难题,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治区造价管理站负责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征求各单位会员意见建议。请于9月26日前反馈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258689896@qq.com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951-5016712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3年9月2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定义)施工过程结算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节点,对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含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奖励等)进行当期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等结算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且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三条(法律地位)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第四条(监管职责)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区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委、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合同约定

第五条(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按自然时间或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根据项目大小划分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结算节点不得少于3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划分,节点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特点,以工作界面清晰、便于工程计量、利于质量安全考核等目标。

第六条(合同约定)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施工过程结算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约定:

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比例、支付方式及时限;

三、施工过程结算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方法;

四、施工过程结算中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的方法、价款调整及时限;

五、施工过程结算中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超出约定时的调整办法;

六、施工过程结算中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及时限;

七、施工过程结算中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金额、扣留方式及时限;

八、施工过程结算中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金额和时间;

九、施工过程结算中违约责任及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七条(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制订施工过程结算条款,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审核,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第八条(承包人义务)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要求,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协商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条款,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已完工程验收和计量,报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申请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时,正确行使催告权、协商权、停工权和优先权。

第九条(咨询人义务)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合同和委托合同约定,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专业高效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关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计量计价

第十条(总价合同) 采用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适宜以形象进度节点,约定支付比例的方式确定分阶段支付金额。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不含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不含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的,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剩余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第十一条(单价合同) 采用单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不含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有关概算规定)各周期施工过程结算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算。

第十三条(措施费计取)施工过程结算中的措施费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总价措施费依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实际完成的工程费用按规定乘以费率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价措施费(除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外)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计量及计价计算;

三、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在竣工结算时一并计算,施工过程结算中不计算。

第十四条(结算调整)施工过程结算中的有关合同价款调整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当期合同调整内容。

(一)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由承包人及时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确认变更工程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二)签证。未在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中反映的零星工作以签证方式计量计价时,签证单应当明确签证的原因、数量、单价、总费用和签证时间等,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签字认可后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三)价格调整。

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波动超过风险范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施工合同的“价格调整”条款约定,以当期过程结算价款为基础计算调整价格。

经确认的暂估价材料、设备的价格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取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列为调整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四)索赔。按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约定进行核实确认,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二、不可抗力。按施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进行核实确认,在竣工结算时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  结算和支付

第十五条(支付申请)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累计已完成、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二、当期完成且验收合格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款,包含:

(一)当期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和其他项目费用;

(二)当期合同调增金额;

(三)当期应支付的税金。

三、当期应扣减的金额:

(一)当期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费用、水电费等;

(二)当期合同调减金额;

(三)当期应抵扣的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四)当期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结算依据) 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和审核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需认价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二、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四、当期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当期已完成合格工程质量验收单;

五、当期工程材料、设备认价单;

六、过程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结算期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期限均为28日。

第十八条(质量要求)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内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予以计量、计价、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不予计量、计价和支付,承包方应予以修复直至达到要求。

第十九条(过程结算错漏处理方法)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重复,经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中或竣工结算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方法)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存在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在下个节点中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中遗留的问题,应在竣工结算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依据) 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工程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本细则或其他相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解、仲裁、诉讼情形)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无法达成协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造价人员要求)承包方应至少配备一名二级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以规范、有效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全过程咨询) 鼓励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作为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奖励措施) 对于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在企业诚信体系管理中予以信用加分奖励。

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 对于工程项目未实行施工过程结算发生拖欠工程款以至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在企业诚信体系管理中予以信用扣分惩戒。

第二十七条(信用管理)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有关信用管理办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分包过程结算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分包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断、暂停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的停工半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可参考本细则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第三十条(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细则自X月X日起试行,有效期X年。

附表: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示例

      2.施工过程结算操作样表

 

 

附表1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示例表

 

类别

分部分项工程

过程结算节点划分

 

建筑工程

地基与基础

桩基础完成

基坑支护完成

主体结构

地下室封顶

地上主体结构封顶

(可按楼层分段)

建筑装饰装修

外墙装饰工程完成

室内装饰装修完成

安装工程

室内安装工程完成

室外配套工程

室外工程完成

市政工程

按工序

路基完成

基层完成

路面完成

按时间节点

三个月

 

注:本表仅为示例,具体工程可根据工程内容自行设定。


附表2

施工过程结算操作样表

表A  封面

 

工程名称:

结算周期:至(节点)

 

 

 

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承包单位:                         (公章)

编制单位:                         (公章)

编 制 人:                     (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表B  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范围

三、编制依据

四、该结算周期工程计量、计价说明

五、该结算周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说明

六、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表C  施工过程结算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

计量申请(核准)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承包人

申报数量

发包人

核实数量

发承包人

确认数量

备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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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  施工过程结算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

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序号

可调价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本结算周期数量

暂估

单价(元)

确认

单价(元)

差额±(元)

备注

申报数量

核实数量

单价

合价

 

 

 

 

 

 

 

 

 

 

 

 

 

 

 

 

 

 

 

 

 

 

 

 

 

 

 

 

 

 

 

 

 

 

 

 

 

 

 

 

 

 

 

 

 

 

 

 

 

 

 

 

 

 

 

 

 

 

 

 

 

 

 

 

 

 

 

 

 

 

 

 

 

 

 

 

 

 

 

 

 

 

 

 

 

 

 

 

 

 

 

 

 

 

 

 

 

 

 

 

 

 

 

 

 

 

 

 

 

 

 

 

 

 

 

 

 

 

 

 

合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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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E  施工过程结算总价措施项目支付申请(核准)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金额

已支付金额

实际完成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占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比例或给定比例系数

本结算周期

应支付金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

 

 

 

 

 

临时设施费

 

 

 

 

 

……

 

 

 

 

 

 

 

 

 

 

 

 

 

 

 

 

 

 

 

 

 

 

 

 

 

 

 

 

 

 

 

 

 

 

 

 

 

 

 

 

 

 

 

 

 

 

 

 

 

 

 

 

 

 

 

 

 

 

合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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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F  施工过程结算其他项目支付申请(核准)表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金额

已支付金额

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计算或按当期总承包企业提供配合管理的专业工程的完成比例

本结算周期

应支付金额

1

总承包服务费

 

 

 

 

2

专业工程结算价

 

 

 

 

合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

 

 

 

 

 

 

 

 

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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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G  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日期)已完成了至           (节点)工作,根据施工合

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施工过程结算款(大写)      (小写        )) ,请予核准。

 

序号

名称

累计金额

备注

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序号

名称

本期金额

备注

报审价

审定价

本期合计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

本期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金额

 

 

 

2

本期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金额

 

 

 

3

本期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金额

 

 

 

4

本期合同调增金额

 

 

 

5

本期应支付的税金

 

 

 

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

本期应扣回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水电费

 

 

 

2

本期合同调减金额

 

 

 

3

本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4

本期已支付的进度款

 

 

 

5

本期发包人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6

本期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本期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1-2)×合同约定过程结算支付比例

 

 

 

 

 

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代表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造价咨询单位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周期合计完成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应由造价工程师复

的施工过程结算款金额,本周期

核。

应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金额为 。

监理单位(公章)

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天内。

发包人(公章)

                                                                    发包人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实施细则》制定背景

建筑业通过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持续改善提供物质基础,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劳动就业状况,关乎着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质量。近些年来,各级财政、住建主管部门也在持续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推动工程价款给付,集中整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但同时,建筑市场虽然经过多年整顿,工程久拖不结、竣工结算完成后款项拖欠、抵房抵物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更为突出。究其原因,从主管部门角度看,存在因财政资金有限而进行统筹支付导致工程价款拖欠、因结算审核招标流程致使工程结算时长无限延期的情况;从建设单位角度看,存在因对工程结算责任定位不明导致结算进程推动困难、因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经验不足导致工程结算滞后的情况;从施工单位角度看,存在因现场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竣工资料缺漏的情况;更有因建设各方法律知识匮乏引起结算审核纠纷乃至诉讼,导致竣工结算停滞不前的情况。

2020年7月,住建部发布《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提出“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2022年,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明确“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以推动加快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进度。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经济效益。施工过程结算的实行,将工程造价管理的重心由竣工结算向施工过程中的计量计价与支付进行转移,能够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索赔、签证、或其他未预见事件引起的投资增项,在高质量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发挥初期投资的最大化效益。

(二)有利于减少工程结算纠纷或诉讼事件。施工过程结算可在结算节点实时对争议问题进行调整、确认及支付,有利于佐证资料的确认,有效避免因现场管理人员的更换、施工内容的隐蔽、及时间久远资料的灭失原因引起的争议带来的不利影响,妥善解决工程结算纠纷,大幅降低工程造价类诉讼案件的比例。

(三)有利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由粗转精,动态监测管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虽然直观上看仅有建设、施工两个合同主体,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涉及监理、设计、勘查、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及劳务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多方责任主体,各类现场管理工作、合同款项支付工作纷繁复杂,极易造成工期延长、争议等问题。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方式,在各个结算节点对当前施工内容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计量及计算,可以实现“完成一项、结束一份合同关系、降低一级现场管理难度”,实施建设项目动态监测管理,打造信息集成、高质优价的建设工程项目。

  • 《实施细则》制定过程

2020年7月,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发布后,我站随即开展学习研究,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发布后,我站着手起草我区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细则。

在起草的过程中,我站参阅了部分外省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管理办法、意见等相关资料,并在区内与部分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社会投资的建设单位、国有施工企业、私营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几类企业开展调研座谈。通过宁夏建筑业联合会面向施工企业发放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信息调查表》,共收到反馈房屋建筑工程样本数据262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样本数据123个,涉及当前各企业、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合同价款给付情况等内容。

  • 《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三编:合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3.《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三)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4.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

5.财政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30条 ,分别说明如下:

(一)前言

为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即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念内涵。

参考重庆、山西、广东、湖南、山东等省份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且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有关施工过程结算的补充协议。

2.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施工过程结算的性质、法律地位。

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并盖章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并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成果文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监督主体。

实行属地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三)第二章 合同约定

第五条 节点划分。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按自然时间或施工形象进度划分。

依据《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中各类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设置结算节点示例。

第六条 明确施工过程结算节点、价款的计量与支付,合同金额调整方法,风险范围、服务及调整方法,预付款、进度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支付(抵扣)方式及时限,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要求。

财政部、住建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来事项进行约定:

  •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安全措施和域外伤害保险费用;
  •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七条发包人工作责任。

第八条 承包人工作责任。

第九条 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工作责任。

(四)第三章 计量计价

第十条 明确总价合同的过程结算价款计算问题。

总价合同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不含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超过总价的,暂停剩余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2“总价合同”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当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工程合同价款。

第十一条 明确单价合同过程结算问题。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1“单价合同”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第十二条 明确竣工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概算的要求。

财政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通知要求施工过程结算“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第十三条 明确措施费计算方法。

1.总价措施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总价措施项目,计取方式为以人工费+机械费或人工费为基础,乘以固定费率进行计算,在过程结算中仍可按此方法计算及支付;

2.单价措施费:如边坡支护、降水排水等单价措施项目,计取方式为按其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价款,在过程结算中可按当个结算周期完成工作量计算及支付;

3.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此三项总价措施项目贯穿工程施工全过程,按节点结算容易产生重复计量、或计算节点确定困难等问题,故在竣工结算中再行整体计算及支付。

第十四条 明确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工程变更,签证,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波动超过风险范围引起的价格调整,暂估价价差及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因其相应资料、证据可及时获取,发承包双方可进行即时确认,产生的争议事项也较容易解决,则均可在当期过程结算中进行计算及支付。

不可抗力因其一般确认时限较长,容易产生纠纷,故关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在竣工结算时进行计算及支付。

(五)第四章 结算和支付

第十五条 明确过程结算支付的主要费用。

申请过程结算支付时,应在每期对已完成、已支付的过程结算价款进行累计计算,以防超出概算、或超出合同约定比例进行支付。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来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第十六条 明确过程结算的编制、审核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来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第十七条 过程结算的时间及要求。

建设部令16号第十八条和 《清单计价规范》第11 竣

工结算与支付一章中都明确规定了竣工结算的时限、编制及审核规定

建设部令16号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八条 明确仅对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已完工程进行过程结算计算及支付。

第十九条 明确过程结算中发生错误、漏项等问题时,可在下期或竣工结算时予以纠正。

(六)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明确争议问题的处理方式。

无争议部分及时办理过程结算,争议部分待协商一致时计入当期过程结算,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合同无约定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依据。

依据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 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 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关于发承包双方纠纷处理的规定。

(七)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方推行进行简化监督,优先办理手续、评先等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未实行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的处理政策。

第二十五条 要求承包单位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按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保障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018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一步规范、细化。全面推动建设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第二十七条 关于建设各方主体信用监管规定。

(八)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关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分包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停工半年以上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规定。

对因不可抗力,或资金链断裂、建设主体更换及其他因素导致停工半年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以防止因已完工程资料、证据灭失引起的价款纠纷,保障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建设工程复工,重新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实施时间、有效期。

附表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示例

     2.施工过程结算计算周期内价款申请、支付参考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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