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为了适应“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行为监管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及《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现予以公布,请认真学习执行。
附件: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维护我区造价市场秩序及经营行为,促进我区造价行业的健康发展,倡导“诚信服务、敬业奉献、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制止和惩戒行业内的不正当执业行为,进一步保障我区造价咨询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宁价协)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凡在宁夏行政区域范围内,自愿加入宁价协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遵守本公约。如未有书面公开排斥本公约的,均视为接受本公约。
第四条 行业自律建设工作,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积极参与行业建设工作,积极参加宁价协举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交流、培训等活动,积极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及宁价协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区工程造价相关计量、计价标准规范。遵守《造价咨询企业与造价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合法经营,公正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和客户利益。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主动配合宁价协开展的自律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宁价协对本公约的实施进行组织和监督管理。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检查,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自律公约的签署
第八条《自律公约》签约书格式由宁价协统一印制。
第九条《自律公约》每年签署一次,签署《自律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布,中途不可退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代表本企业签署《自律公约》,在签约书上加盖企业公章。如为代理人签署,代理人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签约书一式两份,企业、协会各存一份。
第三章 自律公约规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规范、行业规程,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坚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度,出具合格、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对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自觉维护我区造价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坚决反对各种不正当行为竞争,不得恶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进行竞标。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参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不当的方式排挤同行,不得虚构事实或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不当投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注册造价工程师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企业培育骨干人才和行业领军人物,鼓励和支持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宁价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和造价相关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专业技术及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秘密,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其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廉洁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收集、整理、分析工程造价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宁价协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自律公约规定(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等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严格执行,规范执业。
第二十条 恪守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宗旨,公正维护所服务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不利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以骗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聘用或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与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之前,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在同一项目上的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关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或兼职。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调离或辞职,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向受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交接,离岗后仍有义务协助完善所经手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章 自律惩戒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存在以下行为的,宁价协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
一、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弄虚作假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
三、以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影响合同履行的;
四、未与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会保险的;
五、扣留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章的;
六、法律、法规和条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律惩戒的方式:
一、提醒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情节严重者,建议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 自律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宁价协行业自律部负责自律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本自律公约的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经受理、调查、核实后,将处理结果向有关部门进行上报。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宁价协提出申诉,由宁价协行业自律部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在协会受理范围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匿名投诉;
四、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受到自律惩戒的,自惩戒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限制其参与宁价协评优选先等活动,对于给予通报批评的,宁价协将报业务主管部门,建议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十二条 自律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履职,对于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行业违规行为举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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