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予以取消,并且把职业资格确定为水平评价类(注:水平评价属于行业评价;准入制属于行政许可)。为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根据国际惯例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对造价专业人员实行会员制管理。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价协[2016]7号)(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宁价协经研究决定开展个人会员入会工作。现将(中价协[2016]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个人会员是指,凡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证明能够胜任工程造价工作的造价专业人员,均可以个人会员加入造价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按执业状况分为执业会员(注:造价工程师)和非执业会员;按资历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其他个人会员。
造价咨询企业按规定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后,甲级企业将享受免10名造价师继续教育及相关的其它服务;乙级企业将享受免5名造价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及相关的其他服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专业人员。
(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的造价专业人员。
二、申请方式:个人填写书面申请书,报所在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将个人会员申请书统一报送至协会。
(一)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造价专业人员填报《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申请表(执业)》(附件二)。
(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的造价专业人员填报《个人会员普通会员申请表(非执业)》(附件三)。
三、集中申请时间:2016年4月16日至2016年5月20日(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5016712 联系人:王涛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103号三楼,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
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价协[2016]7号)
二、《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执业会员)》
三、《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非执业会员)》
宁夏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4月5日
抄送:中价协,自治区造价管理站,存档(2)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4月5 日印发
附件1:
附件1: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申请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以及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
第六条 入会程序
1.按要求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
2.经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3.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担任单位会员代表,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八条 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可当选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职务。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信息书面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连续两年或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1.通过行业制度建设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2.以期刊、网站、微信等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工程计价信息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3.通过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4.公开发布年度行业发展报告和学术研究报告,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协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5.以面授培训、网络继续教育、技能大赛及会员间交流互访等形式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6.制定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等,提升行业业务水平;
7.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和信用评价等活动,维护和提升行业形象;
8.为会员提供参加国际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国际业务的机会;
9.组织公益讲座、资金支持及捐款捐物等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职责;
10.其他会员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并进行行业推介。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
3.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以上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1.诫勉谈话;
2.责令检讨;
3.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取消会员资格。
本会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5年12月23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补充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个人会员按执业状况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按资历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执业会员是指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非执业会员是指执业会员以外的其他个人会员。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五条 个人会员条件
(一)普通会员
取得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以及从事工程造价管理研究、教育等的其他专业人士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二)资深会员
在工程造价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评定与管理办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或行业领军人物,经本人申请,并履行评定程序后,可批准成为资深会员。
(三)荣誉会员
对中国工程造价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境内、外著名人士可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六条 本会负责全国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及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协助中价协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普通会员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经省级协会或专委会审核、本会批准,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后成为普通会员,并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二)资深会员
符合资深会员条件的,按规定向本会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经专家评审后,本会审核批准,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交纳会费后成为资深会员,并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三)荣誉会员
本会对经提议符合荣誉会员条件的进行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向荣誉会员颁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荣誉会员证书”。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地点、通讯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会员类别的变更:非执业会员与执业会员之间的变更,由申请人提交申请,省级协会或专委会核准。会员变更时,应按变更前会员类别缴纳本年度会费。执业会员如暂停执业,可以变更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退会的;
(二)两年或以上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三)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中价协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退出本会,按会员会籍管理权限,普通会员退会手续在省级协会或专委会办理,资深会员退会手续由本会直接办理。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普通会员
1.非执业会员
(1)获得各种政策理论信息、业务培训等;
(2)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工程造价相关资料;
(3)免费享受本会网站提供的部分学习课程;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活动;
(5)参加本会组织的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执业会员除享受非执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免费享受本会网站提供的工程造价信息;
(2)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30学时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4)在《工程造价管理》期刊及在国际会议上投稿,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优先在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5)获赠《工程造价管理》电子期刊等相关专业资料;
(6)获得在本会网站对其工作经历、执业能力的推介。
(二)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除享受执业会员的服务以外,还享受以下服务:
1.优先获得推荐本会理事会理事资格;
2.优先获得推荐本会专家库和专家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3.优先获得推荐参加对外会员双边互认资格;
4.优先获得本行业专业人才向其它部门推荐资格;
5.优先获得承担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标准制订工作;
6.优先获得国内外会议学术报告权、专业评委资格等;
7.优先并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
8.优惠或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高层研讨,学术峰会、论坛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本会可视情况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可以对个人会员从事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接受、配合检查,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存在违规行为,本会可以视情节给予以下惩戒:
1.诫勉谈话;
2.责令检讨;
3.通报批评;
4.公开谴责;
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本会可根据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会员评定与管理办法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5年12月23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个人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会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
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非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2.执业类普通会员会费每年500元;
3.资深会员会费每年2000元;
4.荣誉会员免收会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1.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年会费标准为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3‰;
2.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企业会费标准参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标准执行;
3.非咨询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应于每年的六月份前向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或行业工作委员会交纳当年度会费。会员所在地未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会员可直接向本会指定单位或本会交纳。
第八条 与本会签订代收会费协议的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行业工作委员会,除按本办法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外,不应再收取本会会员其他会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免会费:
1.会员遇特殊情况,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2.欠发达地区的省级工程造价协会认为本地区会员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集体减免会费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后执行;
3.免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纳入财政预算事业单位及高等学校的单位会员会费;
4.免收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高校教师及各级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个人会员会费;
5.单位会员企业交纳单位会员会费较高的,可申请免除其企业内执业类普通会员个人会费;
6.其他可减免会费的情形。
第十条 本会授权秘书处对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开展工作有困难的地区的会费可直接进行减免或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本会或各省级协会及行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催交,催交3个月后仍未交纳会费的,本会将限制其行使本会的会员权利,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连续四年及以上足额交纳会费的(包括向各省级协会及行业工作委员会交纳会费的乙级企业),其代表方可当选为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等。
第十三条 会员因未按时交纳会费被终止会员资格,补交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规定为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中涉及会费标准的条款,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2: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执业会员)
本人自愿加入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和缴纳会费。
申请人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附件3: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非执业会员)
本人自愿加入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认本会章程,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和缴纳会费。
申请人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