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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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译名: NingXia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NXECA),简称宁夏造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管理单位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学、软件等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及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民政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行业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实施行业政策、行业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积极推广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

(二)建立行业自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并组织实施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机制、职业道德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信用检查及工程造价咨询文件质量检查活动;

(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联系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及相关课题研究,参与工程造价有关指标、标准的修订工作,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办好网站,为行业发展提供资讯;

(五)组织行业培训,开展工程造价管理、计价、咨询等方面的经验交流,组织国内合作交流活动;

(六)做好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训选拔机制及能力培训规划体系,实施行业人才战略;

(七)开展先进单位会员、先进个人会员、会员单位工程造价优秀成果评选及技能大赛等活动;

(八)完成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义务,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的简介或个人简历等资料;

  2.本团体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

(四)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全面负责任职期间本团体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的审定与决策;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不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和专题工作会,研究重点工作和重大事宜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为:

(一)普通个人会员会费每年200元;

(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会员,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3万元;

(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会员,上年度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年会费标准为1万元;

(四)非咨询类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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